1、执法程序: ⑴ 出示证件→ ⑵ 现场检查 → ⑶ 初步核查→ ⑷ 立案→ ⑸ 调查 → ⑹ 审理→ ⑺ 处罚告知 → ⑻ (必要时)听证 → 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⑽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⑾ 结案 。 2、处罚条件: ⑴ 末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 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的; ⑵ 末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⑶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末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末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⑷ 末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⑸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末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⑹ 末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⑺ 末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⑻ 末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⑼ 使用末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⑽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末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⑾ 末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
3、处罚时限: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结案,下达处罚决定书后15日之内执行。
4、处罚幅度: ① 责令限期改正; ②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④ 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处罚依据: 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⑵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