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作为室内“交通工具”,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制订了相关管理条例和规定。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建计[1994]667号),有关电梯维修规定摘录如下:
- 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 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
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
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
-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
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 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
司机,持证上岗。
- 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订购;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 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对电梯
主要部件保质12个月(易损件除外),对改造项目质保6个月,大修3个月。
- 一九九五年三月,建设部又在此基础上发出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167号),对在实施 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工作作了详细规定,使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一条龙管理工作进一步得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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